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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三和李四投資成立了一家智慧培訓公司,其中張三占51%,李四占49%注冊時,該企業類型被選為有限責任公司,2018年實現利潤總額200萬元,張三、李四計劃2019年實現利潤部分如何納稅?合肥注冊公司平臺主要為全國各地的在線團隊和企業家提供公司注冊、代理記賬、商標注冊、版權注冊、客戶創造空間等一站式服務。合肥注冊公司平臺作為中小企業財稅專家,為1萬多名客戶服務。合肥注冊公司平臺,具有專業的現金銀行日常核算和業務資金流管理經驗為創業提供一站式服務
一、《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的政策依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創收組織(以下統稱企業)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本法不適用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利息、股息和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附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根據財政部、合肥公司、國家稅務總局代簿記員發出的《關于印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條例〉的通知》(財稅字〔2000〕91號)第四條,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總收入扣除成本后的余額, 每一納稅年度的費用和損失應視為投資者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中“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稅目適用的5%-35%累進稅率計算征收。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2008〕159號)第二條和第三條的規定,合伙企業以合伙人為納稅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實行“稅前分割”原則
二、節稅分析通過對上述案例和政策的分析,有限責任公司應在實現利潤后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后將股息、紅利分配至凈利息時,還應當繳納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即智能公司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200 * 25% = 50萬元;智能公司稅后凈利潤= 200-50 = 150萬元;稅后凈利潤分配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150 * 20% = 30萬元;張三和李四共繳納稅款80萬元,稅后收入120萬元。假設張三和李四注冊的公司不是有限責任公司,而是合伙企業。那么,納稅有什么區別呢?通過以上政策分析,對于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他們不自行納稅,只對經營收入,即投資者分享的利潤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張三應付個人所得稅= 200 * 51% * 35%-6.55 = 291,500元。李四應付個人所得稅= 200 * 49% * 35%-6.55 = 275,500元。張三和李四一共付了56.9萬元。通過以上兩種不同的企業類型,稅率差異和納稅形式,分析了143.1萬元的稅后收入不難發現,有限責任公司按企業納稅,合伙企業按自然人個人納稅。合伙企業采用5% ~ 35%的五級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換句話說,當合伙企業中“合伙人”的數量增加時,每個投資者獲得的收入越少,適用的稅率就越低。增加伴侶數量(例如增加妻子和孩子作為伴侶)相當于減輕稅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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