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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注冊公司-注冊全國性保險代理機構需具備以下條件:
(1)股東和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2)注冊資本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本規定規定的最低限額;
(3)公司章程符合相關規定;
(4)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資格要求;
(5)有健全的組織結構和管理制度;
(6)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7)有適合開展業務的計算機軟件和硬件設施,如商業和金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00萬元人民幣。經營范圍不限于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機構,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八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成為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
家保險公司的員工投資專業保險機構,應當書面告知其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征得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
第九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名稱應當包含“保險代理機構”或者“保險銷售”字樣,其名稱不得與現有保險代理機構的名稱相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申請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全體股東或者全體發起人應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國保監會辦理申請事項。第十一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分支機構包括分支機構和業務部門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2)注冊資本符合本規定要求;
(3)現有機構運行正常,申請前1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
(4)擬任命的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條件;
(5)擬設立的分支機構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經營相關的其他設施第十二條以本規定最低注冊資本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可以申請設立3個分支機構;此后,每增加一家分行,注冊資本至少增加20萬元。其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首次在境外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增加注冊資本至少100萬元人民幣。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增資后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注冊資本達到前款規定數額的,注冊資本不得再增加。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注冊資本達到2000萬元的,設立分支機構不得再增加注冊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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